据了解,在诉讼中,小帅主张,他是想和小美结婚才给小美彩礼的,但双方没有登记结婚就分开了,小美理应返还彩礼。
在小帅给小美的21.8万元的彩礼中,有5万元已经用于婚宴招待,他就不要求小美还了。但其余的16.8万元小美应当返还。
而且,小美之前出具欠条承诺会返还彩礼,但迄今分文未还,无奈之下他才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小美辩称,这21.8万元是小帅给她用于筹备结婚的钱,其中双方曾约定5万元用于婚宴招待,但实际上婚宴花费5.6万元。
再加上小美负担了双方同居期间的生活开支,且此前小帅也曾向自己借款。这16.8万元已经没有剩余,她无须也无从返还。
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,小帅与小美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,小美也同意应当返还彩礼。问题在于小美所称的宴席开支、金饰购买款、借贷款、同居生活费用等是否应从彩礼中扣除。
首先,关于“宴席开支”。双方约定了宴席开支的限额为5万元以及由女方负责掌握宴席开支的实际数额。小帅表示婚宴招待的5万元不再要求返还,小美要求从16.8万元中额外扣减宴席开支既不符合双方约定,也不合情理。
再者,关于“金饰购买”。小美所称的金饰是小美亲属为她买的,并非从彩礼中支出,且没有证据表明双方曾约定由男方向女方赠送金饰。故小美要求扣减金饰费用既不符合双方约定,也不符合一般习俗。
最后,关于“二人之间其他经济往来款项”。借贷款和生活开支款,均不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所发生,不属于婚约财产纠纷。而且小帅亦不同意在该案中一并解决,小美可按照实际法律关系另行依法主张。
据此,法院判决小美应向小帅返还彩礼16.8万元。双方均服判息诉,均未上诉。目前该判决已生效。
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。2024年2月1日施行的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》指出,在“未办理结婚登记也未共同生活”情况下,原则上女方应返还全部彩礼。
而在“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”的情况中,共同生活时间长短、孕育情况、双方过错等事实,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。
如果彩礼被用于筹办婚事,且费用支出符合男女双方的约定或者一般习俗,则该费用可以从彩礼还款中予以抵扣。
若彩礼转化为女方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,则应当依据其他事由确定返还数额。